党校党内监督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1、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2、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校党委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校党委的团结。
3、校党委要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校党委讨论决定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个别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校党委成员个人向校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要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校党委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记录在案。
4、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校党委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不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
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1、校党委对于事关学校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要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设党支部、科室、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在每学期末、每项重要工作完成后或工作遇到困难时,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或请示校党委,对校内设党支部、科室、群团组织和教职工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党委成员要向校党委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校党委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包括:党校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党校教学、行政、后勤方面的一些重大工作及改革情况;党校比较大的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更新、建设等事项;党校重大干部、人事调整情况;校内发生的有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外出三天以上等。
三、述职述廉制度
1、校党委成员每年要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廉一次。
2、在述职述廉之后,全校教职工要对校党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校党委要按照规定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同时,要参加好内设党支部组织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校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校党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
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校党委其他成员和内设
党支部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
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3、党员、群众和校内设党支部对校党委及校党委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五、信访处理制度
1、校党委要通过信访处理,对内设党支部和校党委成员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要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2、凡向校党委检举党员或党支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校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